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证书上有效期为准)应每年在网上填报上一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填报年报的高企将被取消高企资格。对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请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东湖高新区尚未填报2018年高企年报的企业名单.xlsx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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