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我局就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项目补贴、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等4项政策措施制定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至附件4)。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2: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3: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项目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4: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实施细则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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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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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
鼓励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科创小微企业园,按2020年1月-9月期间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与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重复支持。 园区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按相关政策执行,不纳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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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1、应为与企业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的市场主体;2、按要求参与2019年度星级园区申报评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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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0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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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 2、园区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 3、入驻中小企业享受房租减免事项的声明; 4、入驻中小企业与园区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 5、入驻中小企业房租付款凭证; 6、园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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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下发通知。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2、园区申报。园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各区经信部门。 3、区级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公示,将各区租金减免补助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4、第三方核查。市经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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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经信局 |
办理处室 |
工业园区处 |
联系人 |
邱静 |
联系方式 |
85316925 |
附件2: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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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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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
鼓励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基地,按2020年1月-9月期间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与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不重复支持。 基地物业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按相关政策执行,不纳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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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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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0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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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 2、基地给入驻企业的减免租金相关文件; 3、入驻企业享受房租减免时间和金额的声明; 4、入驻企业与基地的租赁合同或服务合同; 5、入驻企业房租付款凭证; 6、能够证明租金减免的其他相关材料; 7、基地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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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下发通知。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2、基地申报。基地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各区经信部门。 3、区级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公示,将各区租金减免补助汇总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4、第三方核查。市经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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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经信局 |
办理处室 |
中小企业发展处 |
联系人 |
张 燕 |
联系方式 |
85316956 13618662256 |
附件3: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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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项目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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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
鼓励和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核心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中的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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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市级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防护服、 医用口罩、 医用隔离服 (手术衣〉、 测温仪、 心电监护仪、负压救护车等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含核心配套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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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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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6、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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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下发通知。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各区经信部门。 3、区级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4、第三方核查。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市经信局统一选聘)。 5、资金申请。名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审计报告,按支持标准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经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6、资金拨付。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各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按程序向各区经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各区经信部门及时落实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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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经信局 |
办理处室 |
投资技改处 |
联系人 |
张 勇 |
联系方式 |
85317025 |
附件4: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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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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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
1、 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目前应急资金合作银行为武汉农商行、汉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 2、 支持对象为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3、 在同等条件下,遵循时间优先、重点支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安排企业资金需求,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要求,进一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4、 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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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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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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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 2、银行续贷承诺函; 3、工商登记信息、纳税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4、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6、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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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公众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由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2、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资料。 3、使用。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4、收回。合作银行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账户。如因解抵押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2020年2月-2020年12月期间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免收资金使用费。 5、资料归档。资金回收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疫情期间如部分证明资料无法收齐,但不直接影响企业用款的,可先使用,待后期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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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经信局 |
办理处室 |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
联系人 |
方 晶 苗唯佳 |
联系方式 |
13517201244 13554248989 |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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