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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2020-04-09 10:50  |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69
 市经信局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信部《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43号)

和《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且已被湖北省经信厅确认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可自愿申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012月有效期满,均可自愿重新申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发展。

二、推荐办法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满意度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择优向市经信局行文推荐。

市经信局在各区(开发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

三、资料报送

请各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于415前将示范基地推荐文件、被推荐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肆份)以及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燕   027-85316956

电子邮箱:whscyb@163.com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企业服务大楼

      中小企业发展处

 

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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