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十科发〔2013〕7号)已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3日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是指企业(以下简称“企方”)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校方”)开展长期稳定合作,企业提供主要研究经费,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资源,共同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设立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目的是引导企业面向市场,依托高校科研力量,加快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帮助企业制定规划和研究开发计划,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开展合作交流,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认定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中心的基本条件为:
(一)企方必须是在十堰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校企双方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制度完善;
(三)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创新团队;
(四)校企双方具有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
(五)企方投入中心运行及研发经费,近两年年均投入不少于15万元;
(六)中心已将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了转化,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以企方为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双方签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局;
(二)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拟定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校企双方应签订长期的共建合作协议,对于具体项目(课题)合作可单独签订协议。研发中心双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研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校企双方协商分任正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运行研发经费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可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中心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等知识产权归校企双方共同拥有,也可协商确定其归属。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三条 中心因故终止,须报市科技局备案。校企合作双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已认定的中心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中心认真填报《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绩效考核自查报告》,签章后报送市科技局。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七条 中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一年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中心在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报送材料需实事求是,发现内容不实,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十堰市科学技术局,有效期五年。
市科技局2013年印发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十科发〔2013〕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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