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精神,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规定要求,为积极动员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评价入库工作,及时协同省财税等部门精准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企业的基本要求
1.在湖北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2.2017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2017年1月1号以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评价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
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地方科技部门具体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和科技部服务监督的上下联动工作模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局(负责区内企业)具体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线自评,及时开展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并按要求做好入库企业抽查,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应明确评价工作职责,落实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2.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工作指引》和评价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强对自评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3.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税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按照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企业自评工作将常年受理。为保障企业在税务年度汇算清缴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各地企业尽量在2018年3月10日前提交自评表;评价工作机构在3月15日前将已审核企业信息表进行网上提交。省高新中心将按照每半月公示一批企业的进度及时做好企业登记入库工作。
四、其他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innofund.gov.cn)中进行,网络操作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企业端用户手册、机构端用户手册)》。
2.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高新中心基金项目一部 彭俊峰027-87135665
省高新中心创新创业部 阳巧玲027-87135655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企业端用户手册、机构端用户手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30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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