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基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区经信部门、审计机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有3处:
1、第五条“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此次《办法》对区级部门专项审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各区“按照市级统一选聘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2、第六条“市级部门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计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此次《办法》将往年各区自行选聘审计机构修改为由“市级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审计机构”。
3、第七条“申报单位条件”。采纳各区经信部门意见,为避免因“独立法人资格”规定导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无法享受政策支持,在项目条件中将“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及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关于《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的要求,我们结合《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了《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传统技改项目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在目的依据、项目条件、补助标准、研发投入、申报资料以及非重复申报6个方面有所区别:
(一)目的依据。工业智能化改造的政策依据为今年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推进咨询诊断平台建设加快工业智能化改造的工作方案》。
(二)项目条件。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除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外,还需是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并纳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年度项目计划》的工业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已主体完工。
(三)补助标准: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费用总额8%的比例予以补贴,补助最高额度提高到2000万元。
(四)研发投入。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研发投入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的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人员人工费用没有纳入,但增加了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软件购置费,具体为“纳入补助范围研发投入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资的20%,研发投入的具体范围包括研发材料、试验费、软件购置、产品设计等方面(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五)申报资料: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增加了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与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
(六)非重复性。为充分调动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的积极性,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受传统技改项目申报三年不见面的查重限制,满足条件的企业每年都可以申报,但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关于《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办法》的编制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的要求,从今年起,我们将每年评审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进行专项支持,树立行业标杆,组织企业对标应用,加大示范推广力度,特起草相关办法,主要内容是:
1、项目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应是以建设智能化生产车间为主要目标,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重点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且已完工投产并取得实效;按法人主体,每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申报流程:示范项目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申报,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现场实际应用效果开展审核评定。
3、支持标准:对被评为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奖励资金。
4、资金来源:建议将2019年第一批省级切块资金中支持工业技改的3740万元、省财政厅下达我市市本级督查万企万亿奖励资金100万元,与2019年市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结余资金5539.2万元一并支持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合计为9379.2万元,拟支持项目46个。
四、关于《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的修订情况
经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利泰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东西湖区科经局、江夏区科经局专题请示,我们对《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主要增加了2个方面的支持内容:
1、增补对“工程机械再制造”方面的支持:第三大类“机械装备产业”第二条“产品结构调整与质量品牌提升”中在“10.工程机械:发展盾构机、全液压凿岩钻车、页岩气开采专用设备、挖掘机智能液压系统等产品。”后增加“发展工程机械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
2、增补对“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支持:第三大类“机械装备产业”第二条“产品结构调整与质量品牌提升”中新增“13.装配式建筑:发展智能建筑、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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