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对《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根据《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市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将其承担的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为指导方针,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示范与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认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
第十一条 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 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2、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经验;
3、机构成立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条件;
4、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机构内有1名(含)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机构专职人员原则上在3人以上;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6、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营业性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7、连续两年无投诉或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并集中受理。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技局;高校、市直企业和科研院所、中省驻宜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认定“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认定为“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每年1月底前,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考核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指标为:技术转移项目数,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服务企业数,培训人员数,推广示范技术项目数,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能力,工作经费,经营状况,诚信度等。
(二)考核结果经审核确认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优化人员和知识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区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网络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激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市科技局从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中予以后补助支持。
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第十六条 对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或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按照国家和省给予的经费补助进行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择优培育和扶持本地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笫十九条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认定及考核过程中有造假行为的,市科技局将取消该机构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市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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