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十 堰 市 财 政 局
2025年2月20日
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的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省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由十堰市境内或视同十堰本地的离岸科创中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旨在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计划体系和组织方式、参与主体和职责、申报流程、实施管理、验收管理、资金管理和诚信监督等环节。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服务产业、注重效益、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导向、市场主体、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专家。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县(市、区)科技部门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指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主要负责维护专家库和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过程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专家指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库在库专家。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根据年度预算情况,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预算资金;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拨付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制定并发布项目征集、立项、检查、验收等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相关问题。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协助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负责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负责申报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企业诚信等审查和现场核实,配合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主要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受理、评审、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提出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建议,客观、公正、透明、及时地报告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完成目标任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按期如实提交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资料、绩效报告等材料,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科技工作要点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启动的计划项目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方式,并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工作安排、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和有关规划调整和完善。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可持续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公开竞争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发展短板、重大民生需求等确定的重大前沿、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项目,项目目标任务明确、组织实施要求较高,可委托本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或高校力量牵头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资格可不受地域限制。
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企业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解决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通过更加开放的遴选和评价方式,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能者“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攻关新机制。
公开竞争适用于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对其技术研发、产品/工艺创新、成果转化、人才集聚等创新活动的具体量化考核指标,组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征集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对于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或涉及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颠覆性成果,以及产业或民生领域应急需求的项目,可简化组织流程。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征集与申报、审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或同行评议)、集体研究与审批、项目公示与立项、签订任务书、资金拨付等。
第十八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领域,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项目征集与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已经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审核推荐。申报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或同行评议)。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受托机构按照形式审查方案,对照项目征集通知及相关要求开展形式审查(或同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受托机构根据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体研究与审批。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综合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报市科技局集体决策研究,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示与立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满后下达计划文件。
第二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年,引导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诚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受托机构根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照项目验收相关管理办法及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等形式。其中,前资助项目、重大项目100%采取现场验收方式,重点项目选取不少于30%现场验收,一般项目及其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前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资金,后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或采取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形式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类主体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作出情况通报、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鼓励创新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可予以尽职免责,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及其他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和预期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确定。
(一)前资助方式项目立项并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资金。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后补助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方式主要是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分批次拨付财政专项资金。任务书签订后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先行拨付部分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通过后完成所有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科技计划体系顶层设计、项目指南制定、征集通知发布、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专家库维护及科技管理人员开展项目调研、政策宣讲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国家、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参照新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受托机构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清查处理,审定确认需收回专项资金金额,收回专项资金。验收不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十堰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十财企发〔2016〕40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