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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咸宁市2023年度市级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8-14 15:49  |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  468
 

关于组织开展咸宁市2023年度市级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4-08-19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各孵化机构:

为强化绩效管理激励作用,推动全市市级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促进孵化机构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咸宁市2023年度市级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已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机构,省级大学科技园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标准参加考核。

二、评价周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评价内容

采取定量评价的方式,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两个类别,根据专业服务、资金服务、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4个方面建立的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情见附表绩效评价申报书)进行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单位填报。8月30日前,各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根据要求如实填报绩效评价申报书(纸质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运营主体公章后,将评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主管部门。

(二)地方审核。9月5日前,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对各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盖章后,将绩效评价申报书、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直区域内孵化机构由其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

(三)专家评价。9月中旬,根据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实地核查。专家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上的,市科技局组织参评专家、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对被评孵化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如现场核查发现申报材料造假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全市市级孵化机构必须参加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孵化机构提交材料时需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种不同类别进行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同一运营主体的,均需分别进行填报。

(三)各孵化机构所填报的数据及提交的佐证材料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孵化机构需确保所填报数据及材料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有虚假、瞒报情况,取消两年评优资格。

(四)评价审核基于“数据+附件佐证”的原则,相关数据需有对应的附件材料佐证,若申报单位未提供佐证材料或提供材料不能佐证指标数据的,则该项指标不得分。

(五)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孵化机构申报数据、材料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确认等方式进行核实。

(六)2023年度内发生应急、环保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15-8132322,邮箱:xncxcy@163.com。

附件:1.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

      2.2023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书

      3.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

      4.2023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

      5.咸宁市孵化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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