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和《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2]1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和要求(见附件),组织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自愿申报。
二、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平台和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满意度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平台和基地择优向市经信局行文推荐,其中各区(开发区)推荐示范基地不超过1家,东湖高新区推荐示范基地不超过2家。市经信局在各区(开发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
三、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2019年公布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均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于6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区级审核推荐表、以及《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肆份)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张燕 027-85316956
电子邮箱:zxc560406@163.com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企业服务大楼
中小企业发展处
附件:
一、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二、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2、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清单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5、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区级审核推荐表
三、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5、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级审核推荐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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