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公益性单位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现将《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科学技术局 潜江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后补助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公益性行业单位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规〔2016〕3号)和《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潜科文〔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通知,提出申请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通过审核验收并评为优秀等次,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在潜江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补助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采取后补助形式。列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奖励结题验收优秀的项目单位;列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信息公开、项目材料、专家评审、项目后期评价等工作开支。
第五条 申请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能够在公益性行业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二)项目聚焦我市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和乡村振兴等公益性行业或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技术应用示范、技术标准制订、检验检测技术研究、软课题研究;
(三)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研发机构,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固定场所、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对每个项目实施独立核算,项目支出明晰。
不符合申报后补助项目情形:
(一)项目或项目子课题内容已经在潜江市科技局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得到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明晰的;
(三)项目经费管理没有做到独立核算,支出不明晰的。
第六条 公益性科研项目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实施。申请后补助的单位应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化管理,先行投入的科技创新、研发研究资金应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分类归集,并设立辅助核算。
(二)提交申请。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申报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后补助申请书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后补助申请书按格式填写。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指标、项目成果及效益、经费决算等。
相关证明材料应能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的支出和产出进行佐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科技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文件、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查新、鉴定、检测、用户使用报告、有关证书等。
(三)评审和核实。市科技局委托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四)立项公示。市科技局集体议定后,商市财政局,将拟补助项目在潜江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五)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立项通知。
(六)经费拨付。市科技局按程序办理补助经费拨付手续。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经费的项目,顺延到次年安排拨付。
第七条 本办法的单位研发投入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针对所申报项目产生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在项目实施期内实际发生。
第八条 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开支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费用成本。
第九条 对结题验收优秀的项目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串通用户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一律由市科技局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对其出具的相关结果认定为无效,并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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