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修订后的《办法》,一是明确了市投资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的总体原则;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适用范围、投资方式、资金投向;三是明确了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职责;四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遵循“六制”原则(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廉政责任制)。
2、项目决策与计划编制。一是提出要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库”,即项目储备库、项目前期推进库、项目建设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三库”主要功能及运行机制,每年10月,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储备库筛选项目,报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比选、完善后,报市投资委审定;三是强调通过“三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与市财政预算相匹配;四是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等事项。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
3、项目审批。一是重点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二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流程,对出现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市投资委决策同意后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四是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专业评审,统筹实施。
4、项目实施。该章节在原《办法》中的名称为“项目管理”,考虑到修订后的《办法》需要增加项目代建制及完善项目招标、概算控制等内容,因此将该章节名称变更为“项目实施”,并重点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监督,其他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二是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使用单位组织编制代建方案,与代建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报市投资委审定后实施。代建单位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对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情况,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得干预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单位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三是完善项目概算管理。经市投资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因项目推进过程中材料或人工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或调增额度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投资委同意后,重新向市发改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且调增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投资委备案。同时,明确提出了概算调整所需提供的附件资料,路径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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