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3月30日
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关于研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年湖北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湖北省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资金被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到其它较大项目,应符合移民后扶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其它项目打捆使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由其它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负责,应向移民主管部门提交与移民后扶资金相对应的项目验收资料,并接受绩效评价。未被统筹使用的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遵循“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移民村实施”的基本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1、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审批后扶项目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扶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督办、检查、质量监督、资金审计和验收工作;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实施资金监管、绩效考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就业能力培训和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项目的实施,承担法人职责。
3、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项目规划和计划申报、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以及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和合同管理;协调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地方关系。镇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跨村(居委会)具体项目的实施,承担法人职责。
4、移民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不含跨村、跨镇项目)的实施,承担法人职责。若移民村(居委会)无能力承担法人职责,可由所在乡镇商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
第四条 后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农村安全饮水解困、提升及其水源地水质保护、提升;
2、大中型灌区支渠及小型水库干、支渠疏挖、硬化;
3、基本口粮田及配套农田水利设施(水塘、泵站、田间沟渠等)建设;
4、农村小河道、小沟渠整治;
5、农村生态建设(如生态截污沟或截污管、净化塘或净化池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山水林田草系统治理等);
6、村庄环境面貌整治及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安置点和美丽家园建设;
7、移民村乡村振兴以及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8、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9、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其他项目。
后扶项目总体上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工作,根据项目实施内容按照所属行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后扶项目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满足移民群众生活生产需要、改善移民群众人居环境及生活质量、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项目申报、实施要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后扶资金建设项目须用于移民村,在确保移民村受益的前提下可异地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后扶项目总体规划是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基本依据,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年度验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选择,应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属地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规模履行相关程序(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等)。
1、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具有移民相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总体规划编制费用可利用上级专项经费或申请同级财政预算,按估算投资的0.3%控制。
3、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设计)的具体要求:
(1)实施方案设计招标须在上一年11月份之前完成,可一次性确定几个年度的设计任务,或由招标文件规定按1+1、1+1+1模式(前一年服务质量较好,次年直接续签合同),但原则上均不超过3年。
(2)设计招标投资规模按〔(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2〕控制,设计成果投资规模按实际下达资金控制,设计费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按第十条第5款控制。
第七条 后扶项目总体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十四五”规划》的同时,要在2021-2026年,每3年一个周期,编制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具体要求为:
1、每3年“项目库”的估算投资规模以建项目库前一年的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和经济发展资金为基数,并按3年、1.25倍控制。其中:
(1)不跨村的后扶项目立项申报以移民村(居委会)为单元,根据移民人口基数,按(新增移民人口总数×500元/人/年×3年×2倍)确定投资规模,填报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效益评估、受益移民人数等),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选定时,所涉及移民村村委会(居委会)必须征得半数以上移民认可(若移民后期扶持建库期间移民大量外出,可由各组按移民人数比例推选移民代表,村委会须征得2/3以上移民代表认可)。
(2)跨村的项目由乡镇移民管理机构商所涉及村(居委会)后申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结合不跨村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汇总上报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商所涉及乡镇后,上报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
(3)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经请示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库”综合平衡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2、 “项目库”一经审定原则上3年维持不变。若确需调整,原则上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总投资10%的项目进行一次调整,并须比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程序。
3、涉及第十条第二款移民村如需打捆使用3个年度以上的移民后扶资金“集中资金办大事”的情况,可以在“项目库”申报时按实际需要,在第一个3年项目库中占用第二个3年项目库的资金指标(申报时需注明)。
第八条 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确认后(跨乡镇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申报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审查,并商财政部门拟定绩效目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移民资金投资1000万以上的单个项目,立项前应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对其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实施计划分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利用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因资金量明确,原则上不出村使用,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2月份之前,平衡各移民村需求后,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镇**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2、第二部分是利用“两区”经济发展资金、上年度移民项目及原迁移民直补结余资金,当上级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资金分解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不跨乡镇的项目下达到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乡镇的项目下达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地**年度移民后扶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后扶项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对应第八条分两部分进行编制,需在实施计划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其中100万及以上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单行本,并将**地**年度实施计划分解出来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并于**地**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1、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需根据审批的实施计划,遵照相关行业规范规程,并参照水利行业模式进行编制。
2、对于移民人口基数较少的村,新增人口项目可以按照“资金不出村、几年一平衡”的原则,采取“推磨转圈”的办法,集中几个年度的资金在一个年度组织后扶项目的实施。
3、需要与其它资金打捆实施、但资金未统筹到其它项目的,应根据使用移民后扶项目资金量,提取部门工序靠前的建设内容列入实施方案,避免因其它资金未到位影响项目验收和资金及时拨付。
4、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个项目,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负责组织(其中项目论证专项报告不具备资质的可直接委托),并按程序报审。所需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并按单个项目批复概算投资的2%控制。
5、年度项目实施方案(100万以上单个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文件包括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概算报告、图册等。其中概算编制应参照水利定额,建设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摊销施工单位管理费、税金、安全费、利润等);涉及电力、通讯等特种行业且无法对外招标施工单位的单个子项目,可由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单位与涉及特种行业协商确定后按单项计价;征地补偿、水保项目直接列入主体工程;独立费用范围和标准:(1)设计费按不超过3%、监理费按不超过3%计取;(2)涉及本条第5款的,设计费中可增加可研论证费;(3)涉及第十一条第2款的,设计费中可增加施工图设计费;(4)第三方质量检测费按0.1%计取;(5)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和中介审计费按不超过0.4%计取;(6)以上5项总计不超过7%。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单个项目跨村、跨乡镇的,按单个项目出图。
2、后扶项目中若涉及行业要求专业资质设计的子项目,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一般不得突破单个项目批复概算投资的2%。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不跨乡镇的项目,自《**镇**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捆组织、所有项目村(涉及有跨村项目的,镇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为招标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大宗设备、材料供应和安装单位进行招标,并由乡镇见证,所有项目村(涉及有跨村项目的,镇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跨乡镇的具体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完成。
招标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属地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履行相关程序(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等)。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施工400万元、设备采购200万元、监理10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申报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原则备案确定:
1、对监理单位资质的要求:原则上要求具备水利行业资质或投资权重最大的行业资质。
2、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涉及到的水利、建筑、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等级。若涉及几个行业的权重都较大,可以设置联合体投标,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标段进行招标(但原则上一次施工招标总价不足500万元的不建议分标)。
3、若某类设备、材料投资权重较大的,可单独招标,或与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
4、施工招标应按年度实施方案概算,分不同的法人主体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第十三条 不跨镇、村的项目,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施工、监理和大宗设备、材料招标后,应在1个月内向各移民村(居委会)提交其辖区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供与施工、监理和大宗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移民村(居委会)开始对各自实施的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履约,对项目质量、进度、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负责。
1、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敦促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的工序签证表,明确具体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2、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召集各参建单位商定施工工期,法人验收时间,敦促施工单位制定进度计划。监理单位每月应对照拟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度量化分析,若发现进度滞后的,要敦促施工单位制定赶工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非特殊情况任何项目总工期不得突破12个月。
3、项目法人应敦促监理单位制定项目建设地原始地貌测量认证表和隐蔽工程计量认证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须申报法人、监理进行“三方”计量认证。
4、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应约束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不得随意突破批复的工程量。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执行,须提前报告并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所施工项目所属行业的规范规程,按要求组织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须申报监理单位进行工序签证。
2、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项目划分(不跨乡镇的项目划分原则上按照“一个乡镇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村的所有项目或镇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的跨村项目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项目一个分部工程”的原则,同时明确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及必须单独组织验收的分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督,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应跟踪取样、跟踪送检。
3、项目法人应加强质量管理,敦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质量程序,必要时可成立由移民代表参与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
4、招标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完善质量监督手续;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稽察、审计、监测评估及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稽察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于上级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稽察、审计、监测评估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敦促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第十八条 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制定必须单独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参加,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形成《**地**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不跨乡镇的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后,所有资料移交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档案汇编。
(一)验收条件为:
1、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基本完成。
2、施工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资料(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跟踪检测)齐全。
3、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工序签证资料齐全。
4、原始地貌测量、隐蔽工程等“三方”计量认证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结算资料齐全。
(二)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
1、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及设计变更内容;
2、项目完成情况及尾工安排;
3、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评定;
4、项目完成投资及工程量和结算清单;
5、项目验收结论及建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验收提出的问题,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整改完成后再下发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政府验收是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不跨乡镇的项目,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也可合并一起)的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由镇级人民政府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跨乡镇的项目,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完成以下工作:
1、对法人验收的质量检测资料及质量评定进行汇总;对疑似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内容提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敦促项目法人责成返工(由监理单位跟踪施工单位重新检测)。
2、组织对报验项目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3、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三)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提交的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也可合并一起)进行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0.4%列支),形成《**地**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也可合并一起)。
(四)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也可合并一起)建设形成《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完成);施工单位形成《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形成《监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工作报告》。
(五)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提交的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也可合并一起)进行档案验收。项目档案按有关档案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具体按照2017年1月4日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制发的《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档案验收资料在竣工验收后移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保存。
(六)验收会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组成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参加。验收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模式进行,形成《**地**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也可合并一起)。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
1、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及设计变更内容;
2、项目完成情况及尾工安排(附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对照表);
3、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评定;
4、项目完成投资及审计情况;
5、档案验收情况;
6、项目验收结论和建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验收提出的问题,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整改完成后再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报账”。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费支付,由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账。
1、设计单位完成《**地**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按年度项目设计费50%支付。
2、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共支付年度项目设计费的比率不低于97%,预留3%的质保金。
3、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预留的质保金。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支付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账。
1、监理单位中标并向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项目投资完成到相应比率时退还),按监理费40%支付。
2、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共支付年度项目监理费的比率不低于97%,预留3%的质保金。
3、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预留的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 施工和大宗设备、材料采购进度款,实行县级报账制。
1、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向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项目投资完成到相应比率时退还),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中标价30%支付工程预付款。
2、每组织一次项目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和造价清单,经监理单位核审、项目法人认定、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法人验收核算完成投资额支付到已验收项目工程款的70%。
3、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审、项目法人认定、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准、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审计核定完成投资额支付到工程款的比率不低于97%,预留3%的质保金。
4、年度移民后扶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付清所有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年度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的结余资金等,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转到下年度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计划,一般按照“谁结余,返于谁”的原则,由上年度结余的乡镇在本区域内,或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后扶项目建设。
第六章 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上年度项目实施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效益明显且无安全事故、无群体上访的镇(街道办事处),在年度“两区”经济发展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其动议的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给予支持(未进入“项目库”的可优先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后扶项目一般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完成实施方案审批,4个月内必须开工,18个月内必须完工,20个月内必须完成法人验收,22个月内完成政府验收,24个月内必须完成除质保金外的所有支付。
后扶项目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动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除质保金外)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未支付的,收回预算资金。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到下年度对应的增长人口或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较好的乡镇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对后扶项目各参建单位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进行管理。设计单位不得因为项目点多面广、且因工作不深入细致而导致设计成果不切合实际,不得因设计不周而导致重大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设计服务,不得因设计原因拖延工期、影响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发挥项目建设的纽带作用,切实为项目法人当好帮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职责,适时提示并协助项目法人统筹协调各参建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整理档案。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图和施工项目的行业规范履行责任。
若因参建单位原因影响项目建设管理,造成相应后果的,由县级及以上移民主管部门查处并纳入市场信用体系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后若出现质量问题,由县级及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认定责任,由责任单位按照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并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明晰收益分配。
1、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项目为村移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将扶持资金折股量化,明确村集体股权,其收益应按股权比例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管理。
2、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生产开发项目,其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应按所涉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3、生产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其收益应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支出。村委会应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应征求移民或移民代表意见,并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在遵循本细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创建更加有利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的建设管理模式。
实行项目全过程(或部分)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经征求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意见后,结合实际提出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合法程序选取相应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咨询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实行咨询的内容打捆形成《项目咨询工作报告》(项目过程咨询取代了相关参建单位工作的,相关单位可不再编写相应工作报告)。
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不替代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试行期间,若上级出台了新规定的,结合上级新规定执行;若存在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情况,由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发布之前下达的资金尚未启用的,遵照本细则执行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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