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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0-08 14:25  |  天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4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各园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全面执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络公司)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根据《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更新《天门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配合省有关单位,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市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化工等产业进专业园区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

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汉江疏浚砂、引汉灌区干渠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内河采砂规划,加快机制砂生产加工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十一、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支持力度,将政策实施时限延长至2021年底。市人行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激励资金。推行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建立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推动普惠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权限适当下放,促进贷款办理流程公开透明。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贷全流程时间(即受理回告发放至签订贷款合同时限)进行合理压缩,确保线上、线下信贷全流程时限分别不超过3个、7个工作日,通过天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并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十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信贷投放结构考核,对信贷投放总量、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银企对接履约率等指标进行监测调度,纳入年底银行业综合评价考核范围。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服务收费政策,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等监管规定,最大限度为企业减少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十四、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

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兴天担保公司)

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园)

十七、在全市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园)

十八、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市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九、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认知度和知晓率。鼓励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降低涉企服务收费。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简化办证办事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予以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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