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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办法

2021-12-28 13:24  |  随州科技局  |  52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关于科技、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足额预算科技经费,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优先保障科技支出,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随州市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企业实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专利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各类技术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以事前资助、事后补贴、奖励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人民政府当年给予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其5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建成后获得认定或通过验收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人民政府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企业承担的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在项目研发成功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实现产业化之后,市科技、财政部门每年通过第三方评审的方式从中遴选5个项目,报请市政府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新能源、轻量化、智能化专用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通过立项方式,对中标单位给予50万元内研发经费补贴,每年支持3—5个项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专利权人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激励机制。

  (一)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三)获得授权国际专利权(PCT专利)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和湖北省优秀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企业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50%的补贴。单项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非产权关联企业及个人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其相应补贴。

  (一)属于技术交易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技术交易合同、交易结算手续,按成果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50%给予补贴;

  (二)属于技术入股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协议文件、股权证明,按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50%给予补贴;

  (三)属于合作开发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合作协议、支付凭证,按技术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以上单项补贴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进校企合作、院企合作、企企合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科技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在随州市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和工业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的人才、技术、产业资源,瞄准行业技术前沿,联合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可由单位决定或与单位协议约定,分享职务科技成

  果转让、许可使用或作价投资所形成收益(或权益)的70%—99%。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期权、分红权激励,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积极性。

  第十五条 允许公办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支持公办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正常调整档案工资,5年后可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 在读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研究生,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或他人科技成果,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万元开办费和3年场租、水电费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专家教授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在随转化科技成果、科技创业,来随州工作的,经审核可入住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专家公寓,并由用人单位给予住房、生活补贴;带着科技项目和成果在随创办企业的,享受本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定期遴选一批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入选的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津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对市内外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社团组织和技术经纪人撮合促成市外科技成果在随州转化投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为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创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上市辅导期等不同阶段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科技创业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鼓励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和股权融资提供担保和保险业务,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科技创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综合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对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相关服务平台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细化奖励、补贴对象认定标准,完善相关项目申报程序、评审体系及资金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等方式申请补贴、奖励及其他扶持政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随州市人民政府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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