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北交所设立等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根据省政府“上市公司五年倍增计划”的总体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一)实现本土企业上市零突破。建立健全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改革、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支持鼓励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引导条件成熟尚未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尽快启动上市程序,力争到2023年底,全市有1—2家本土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
二、加强重点企业培育
(二)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深入挖掘、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小巨人”等企业,积极向市金融办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对入选“金种子”“银种子”的企业,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培训与服务对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为后备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拟上市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等重点上市后备“种子”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顺延。
(四)加强专项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在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积极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加强税收支持。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六)实施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除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外,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50万元。对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首次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受理的,奖励200万元。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股票的,奖励650万元。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和总部迁回仙桃市的,经市金融办认定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版”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将融资资金80%以上投入仙桃市实体经济且投资额达2亿元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仙桃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仙桃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意见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七)提高上市公司源头质量。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抓好各梯队企业的辅导培育,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合规经营,着力提升企业质量,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仙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银保监局仙桃监管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日常工作,落实好省、市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明确上市工作责任。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包保制度,“金种子”企业实行市领导包保制度,“银种子”企业实行属地领导包保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制定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开辟“绿色通道”,限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各项问题。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分解下达挂牌上市目标任务,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意见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出台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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