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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10-13 14:30  |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  314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二)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经局。县(市、区)科经局对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201(市直单位直接报送)。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2.各县(市、区)科经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咸宁市创新创业促进局杜娇、王睿棋、吴聪

联系电话:0715-8132322

邮    箱:xncxcy@163.com

附    件: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8日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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