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23日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防控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为《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及省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突出绩效的原则,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实施、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所拨付资金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及财政评价。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四)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库、项目建设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经费纳入资金保障范围(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明确经费来源的除外)。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市投资委办公室申请前期经费,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资金保障部门初审,报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后纳入年度投资预算。资金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政府采购或招标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库、项目建设库的项目,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确定项目投资额,报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后纳入年度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标手续。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资金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方或货物供应商。
项目主管部门需配合做好资金争取、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纳入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资金保障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资金保障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建设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原则上下年度不再安排此类项目或调减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合同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对使用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资金的,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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