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武办发〔2020〕16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人制的机构。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补贴。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六条 鼓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七条 发展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审定及资金拨付、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
1.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资助。聚焦我市“965”及十四五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在产业重大原始创新、核心技术攻关、专利产品产业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军民融合等环节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2. 地理标志培育补助。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牵头申报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3. 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补助。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对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服务国家、行业、地方和先进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二)知识产权运用
4. 专利奖资助。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5.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纳入武汉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贴2万元。
6. 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鼓励各区(园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按照“区(园区)一产业一导航”的原则,布局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择优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7.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信息服务补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在汉高校及获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支持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运营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8. 推进专利转移转化。 对开展专利转化运营工作的专利运营机构,按促成与本地有关的非收储专利交易服务收入的10%予以补贴,对通过收储的专利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按其专利交易收入1%予以补贴,每家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最低补贴额不低于1万元。高校院所通过许可、转让、入股等方式转化专利,按当年专利转化交易实到收益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最低补贴不低于5万元。
9.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对核准三年以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三年以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积极开展地理标志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且上年度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或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0. 商标品牌运用示范。对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品牌保护能力强,积极开展商标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商标合法权益,且上年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十个以上省份,行业排名前三,有境外注册商标或获得省级以上赛事金奖的商标持有人,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1.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财政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本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武汉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武银营〔2019〕49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平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投保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按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 拓展知识产权保险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商标被侵权损失补偿保险、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的试点推广,在本地注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知识产权保险,对其投保单位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首次申报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市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项目安排人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安排人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实际发行费用。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年度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三)知识产权保护
14. 推进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对依规设立的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15.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调解。对我市规范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无偿为当事人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每年60件以上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 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我市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降低或规避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潜在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的,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
17.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补助。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制度、主要侵权类型、案件及救济方案的研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法律服务。对取得良好成效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年度补助3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
18. 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在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标准化、知识产权维权、商标品牌培育服务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每年遴选一批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供高质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场主体,每家补助20万元。
19. 国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引进补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境内知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分所,三年内年税收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20.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依托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保护机制研究,每项择优给予8万元资助。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21. 支持高校多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在汉高校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学院,具备完整人才培养体系,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条件成熟的,每家给与100万元资助。新获批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或新设立知识产权硕博学位授权点并实质性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的高校,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同一学校以最高资助为主不重复补贴。
22. 知识产权人才与培训基地建设。对依规设立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考核结果分别对优秀、良好的培训基地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3.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补贴。新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学校及教师相关认定的,每校、每人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3万元。新获批湖北省或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每校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编制申报指南并确定资助类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二)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
(三)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要严格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享受前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及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和奖励,同时追回上年度已获各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办理资助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政策分级指导机制,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对市级发展资金未覆盖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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