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对在137平方公里封控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封控区)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在封控区内的村级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园区参照国有资产类对承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区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在封控区内的各类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业主(房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承租户减免租金。以上在今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出租方,依法向区税务局申请减免当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二、用足企业纾困专项资金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及《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工作指引》(武金文〔2021〕97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1年新发放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2022年3月31日,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新发放贷款,按照单户不超过50万元额度比照执行。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各负担50%。(牵头单位:区金融办、湖北银保监局江夏监管组、人行江夏支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各相关银行)
三、实施“过桥”资金项目
对本区域内注册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争取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按照《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设立区1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急(“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建立解除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除抵押事项时,在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放宽到1个月,以切实解决企业贷款到期续贷资金周转的问题。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急(“过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行政审批局、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各相关银行)
四、发挥引导基金杠杆作用
根据《江夏区突破性支持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夏文〔2017〕14号),增加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额度,扩大资金合作银行范围,引进国有平台担保公司(夏创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银行按1:8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投放引导资金贷款,年内发放贷款金额不低于8亿元,受理审批至发放贷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高于基准利率的20%,并对2021年7月31日之后申请贷款成功企业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100%的补贴。(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科投集团、各相关银行)
五、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支持总仓设在本区的电商企业,对其在江夏区内设立子公司且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奖励20万元,且优先考虑作为江夏区疫情期间保供单位。(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鼓励发展线上经济
支持餐饮、商超类商贸服务企业品牌拓展、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2021年8月-10月)线上月交易额达到10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1.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支持本土企业拓展市场
建立本区中小微企业产品、服务、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发布优势产业、产品、服务目录,在政府采购平台提前公开政府采购产品清单,做到政企信息对等共享。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部门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不低于30%,专门面向区内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区内地产品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区域内产业相关联企业建立合作、相互扶持、共渡难关。(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工商联、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八、加快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加快区级技改补贴、产值上台阶奖励、产值排名奖励、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补贴等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申报工作,用真金白银的政策激励,增强企业获得感。对2021年工业和科技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做到“应拨尽拨快拨”。加速推出“科保贷”项目,支持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九、实施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实行社保业务“延期办”,管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解除管控后三个月内,向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期补办业务申请书”,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十、构建政、企、银三方联动机制
认真落实“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活动,做好企业“店小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与企业、银行开展交流,畅通政、企、银沟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听取意见建议,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党委和政府沟通渠道。开展政策落实评估督导,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工商联、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银行)
027-8705355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