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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政府办(金融办)
2021年8月4日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武汉市委提出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总体要求,青山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旧转换、二三同进,加快金融业发展,支持服务全区经济建设。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武汉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丰富青山区金融业态,促进青山区(化工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驱动战略,实现金融与经济互动发展,根据市、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有关政策及借鉴先进地区的相关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包括金融机构总部直接隶属的中后台服务机构)。
利用资本市场奖励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内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金融机构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金融机构,在开业一年内,按照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15%给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或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金融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机构开业后3年内,对该高管个人薪酬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享受奖励的人数不超过10人。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中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青山区(化工区)内金融机构首次年营业收入在1-2(含)亿元的,按照其营业收入1%的比例,最高给予不超过年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年营业收入在2-3(含)亿元的,按照其营业收入1.5%的比例,最高给予不超过年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2%的比例,最高给予不超过年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对注册在青山区(化工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1.规范运作奖励。鼓励并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对其完成登记备案产生的法律中介费用按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基金募资奖励。对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青山区(化工区)注册纳税的合伙企业制基金,给予其委托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基金实缴规模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3.股权投资奖励。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青山区(化工区)内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区内初创期企业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机构及其子公司投资外地企业后将其引入区内的,按照本条要求给予股权投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鼓励青山区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为基础奖励和追加奖励两部分。基础奖励300万元,可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报辅奖励100万元、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00万元),亦可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若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青山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支持青山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基础奖励,若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青山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经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核准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2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企业落实省、市政府相关奖励政策。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和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至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扣除已享受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上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奖励办法可具体参照《青山区(化工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确定。
第九条 一企一策
对符合金融创新发展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性强、区级财政贡献高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附则
适用本办法的金融机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青山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纳税义务;承诺10年内不迁出青山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奖补资金企业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事项或违反相关承诺的,该企业及个人必须在事项发生或违反承诺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返还所获奖补资金。适用第八条成功利用资本市场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同上。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奖励事项,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市级或区级层面奖励资金;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区级支持政策如高出上级政府支持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则高出部分由本区补齐,市、区两级政策不叠加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涉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统计口径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申报由区金融办组织实施,区金融办每半年发布相关申报通知或公告,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区金融办。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区金融办将相关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奖励资金拨付。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青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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