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青山区科经局将《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青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全文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8日17:00。截至征求意见期满,青山区科经局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青山区科经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一轴两区三城”发展战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推进青山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9〕4号)、《武汉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和上规模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购置实际投入的2%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工业技改项目奖励。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建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设备购置和研发实际投入的3%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企业智能化改造奖励。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高于其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4%(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报区级工业技改项目奖励和企业智能化改造奖励项目合计不超过3个。
第四条 工业企业“小进规”奖励
对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新投产工业企业财政奖励
对新投产工业企业,正式投产(经营)3年内,同时符合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亩均年财政贡献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亩均工业产值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台阶
对年产值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产值过50亿元(含50亿元)且增幅达到15%、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奖励。年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至50亿元且增幅达到15%、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年产值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年产值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且增幅达到15%、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壮大发展
对首次入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评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生产厂房补贴
新入驻的工业企业,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厂房,在认定后3 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5%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低不少于1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助的生产厂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获此补贴的企业必须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增幅达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产值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增幅达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3、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青山区,且承诺在青山区存续经营8年及以上。
4、原有办法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规〔2019〕1号)中《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奖励办法》、《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停止执行。
5、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6、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7、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工业经济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8、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须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9、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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