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擦亮“中国专用汽车之都”名片,提升随州在“汉孝随襄十”汽车走廊的重要节点地位,突出“举旗帜、聚要素、抓重组、引龙头、求裂变”,持续推进我市专汽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时期实现千亿元产业目标,将随州专汽产业打造为全省重要的特色产业增长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市汽车及零部件规模企业突破200家,产值过百亿元企业突破4家,产值过30亿元企业突破6家,产值过10亿元企业突破20家,专用汽车产量突破25万辆,汽车机械及零部件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随州专汽产业特色更加鲜明,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产品结构更加丰富,产业融合更加深入,产业影响更加深远,建成中国第一、亚洲知名的专用汽车制造基地和全国专用汽车创新研发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六大园区”。建设机场地勤装备产业园、工程机械产业园、应急装备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专汽企业孵化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建设“四大中心”。建设专用汽车博览中心、智能涂装中心、专用汽车研发中心、专用汽车检测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建设专汽试验场。(责任单位:曾都区政府)
三、实施专汽产业“六大工程”
(一)强链延链补链工程
1.扩大整车产能。充分利用恒天新楚风、程力集团、东风随专整车资质资源,加大整车招商和重组力度,盘活整车资源。支持东风随专年产5万辆整车项目建设,兴建柔性化、智能化底盘生产线,扩大整车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做大零部件产业。围绕我市专汽产业配件需求,引进零部件生产企业,兴建零部件产业园;规划建设钢材物流园;加强型材加工运送和原材料配套,降低供应成本,力争本地汽车零部件配套率达到7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局,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完善上装功能。支持程力集团、润力专汽、东正专汽、五环专汽、重汽华威、力神专汽、江南专汽等特色企业开发多功能的救护、消防、联合疏通等特种专用汽车上装配套设备,个性化配置相关设备器械,延伸增值服务,让随州特种专用汽车“神形兼备”、功能齐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4.健全检测体系。加快引进新兴际华等知名企业来随投资,启动专用汽车及应急装备综合检测试验场建设,实现专用汽车检测认证、新产品研发试验、应急装备实景检验、关键零部件质量检测等功能叠加、综合利用。建好国家专用汽车车载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省计量测试中心、湖北省汽车内饰件检测中心,充分发挥专用车试验、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功能,强化专用车质量标准。(责任单位:曾都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二)企业成长工程
5.支持企业重组联合。优化整合本地专汽资源,探索组建专汽企业联合体或集团化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做到设备高效利用、业务差异分工、质量严格管控、销售统一定价,破解“小、散、乱”顽疾。引进国内知名的汽车及零部件国有企业布局随州,鼓励本地上下游关联企业主动对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局)
6.支持企业做强做专。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专注主业主品,坚持差异化发展,争创国家、省级行业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和“小巨人”企业。加大对齐星车身、程力集团、中车楚胜、东风随专、恒天新楚风、重汽华威、润力专汽、新东日专汽、聚力科技、力威专汽、许继三铃、华一专汽、神百专汽、江威智能等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培育3—5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支持大众创新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企业孵化园,完善功能设施,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支持孵化成熟的市场主体从园区或大企业中剥离。(责任单位: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局)
(三)市场开拓工程
8.推动产品多元化。支持企业对接特定行业需求,定向研发机场地勤、工程机械、应急救援、军用装备等专用车型。以城市环卫、物流快递专用汽车为切入口,加快布局纯电动、氢燃料等新能源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
9.推动服务业态多元化。突破二三产业界限,鼓励优势生产企业由卖产品向卖服务、由产品制造商向城市环卫系统等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变,实现生产与服务融通发展。重点支持开发不同场景下应急装备及专业救援系统解决方案,组建市政环卫、应急救援、物流运输、工程施工等领域的专业化运营公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
10.推动市场双循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抢抓新基建、城镇化、消费升级等机遇,深挖市场潜力,引领市场需求,不断巩固提升国内市场份额;鼓励专汽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拓国外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转型升级工程
11.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灵活务实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研发市场化,支持湖北专汽研究院、随州武汉理工大学工程研究院与本地专汽企业协同创新。发挥全国专用汽车创新联盟作用,引进清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吉林大学等科研院所研发技术资源,建设专汽研发聚集中心,谋求关键零部件、整车集成、轻量化、模块化、标准化等技术突破,力争有更多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提升自主技术标准话语权。(责任单位:曾都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加强先进技术应用。大力推动智能网联、5G、大数据、无人驾驶等先进科技成果在专用汽车产品上的转化应用,率先开发市政环卫、危化品运输、应急救援等场景下的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专用汽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五)质量品牌培育工程
13.提升装备水平。支持企业全面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针对专汽生产特点,集中技术力量在专用汽车零部件模块化、标准化、柔性生产线和工艺流程再造上寻求解决方案,推动专汽生产过程自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加强行业监管。严格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质量执法,建立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买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汽车行业协会作用,严格约束恶性竞争、自毁形象行为,营造诚信兴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5.培育精品名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督导企业全面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实现品质管理、品牌创建双提升,培育一批品牌试点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软实力提升工程
16.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组织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管到先进制造业企业考察学习,到高等院校专题培训,推荐参加全省企业家培育活动,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战略思维能力。建立企业家梯队培育机制,加强企业后备力量培养。(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
17.完善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检测认证、汽车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借助东风集团等大型企业的汽车售后网络,构建随州专汽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让随州专汽“行天下、随地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8.彰显专汽文化。在城市建设中凸显专汽文化元素,建设专汽走廊景观带。持续办好中国(随州)国际专汽博览会、专汽技术成果交易会、专汽发展论坛(“两会一论坛”)和中国(湖北)国际应急装备发展创新论坛,擦亮“中国专汽之都”名片,提升随州专汽软实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曾都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加强对专汽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汽车产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督办“六大工程”重点任务实施进度。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加强工作督办和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设立专汽产业基金。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财政资金,市、县(市、区)两级配套,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10亿元专汽产业基金,支持专汽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鼓励企业技改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新上智能装备、环保改造项目,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的专汽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汽车生产企业年产值(以实际开票为准)首次突破10亿元且税收过100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且税收过300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且税收过1亿元的企业,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本地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年产销新能源车过1000辆、5000辆、1万辆的,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底盘企业发展。对本地专汽生产企业使用本地底盘的,按轻、中、重车型,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给予底盘生产企业每台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奖励。对本地整车企业新上整车底盘公告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按传统燃油车、新能源车分别给予底盘生产企业每个公告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对外拓展。对专汽出口企业每出口100美元,由企业属地财政奖励1元,市财政对增量部分再奖励1元。对我市组织的本地车展,按轻、中、重车型,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台200元、300元、500元的补贴;由市里统一组织的市外参展活动,展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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