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
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则
(一)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岸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包括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
(三)在武汉市服务业“小进规”一次性入库奖励5万元和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江岸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奖励。
(四)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一)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均在江岸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满足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见附件)。
三、武汉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19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企业已获得过服务业“小进规”、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不重复奖励。
2.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四、江岸区服务业“小进规”匹配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19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在完整填报了统计数据满一年后,年度营业收入收入增长率和年度纳税额增长率均在5%以上的,在市级一次性入库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
说明:一次性入库奖励以入库后的第一个填报统计数据的完整年度为准,如2019年新入库的企业,2020年是其第一个填报统计数据的完整年度,则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同比增长率均在5%以上的,可获得一次性入库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从2019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收在武汉市排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在武汉市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10万元的匹配奖励。
五、奖励申领及审核流程
(一)市发改委根据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供数据,制定上一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标准初步入围名单。
(二)区发改局根据市发改委发布的初步入围名单,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初步入围的企业申领。
(三)企业按照武汉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政策相关要求提交申领资料。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企业申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区发改局汇总各街道申领资料后,区发改局(信用办)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武汉”等网站审核企业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将企业名单报市发改委。
六、奖励拨付流程
(一)经市发改委复审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资金下达至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区发改局,发改局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由区发改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在拨付市级奖励的同时,将区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企业。
(四)一次性入库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在入库后第一个填报统计数据的完整年度后,由区统计局核算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区税务局核算年度纳税额增长率,均达到5%以上的企业名单由区发改局(信用办)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武汉”等网站审核企业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附则
(一)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2020年起执行:
(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
(三)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见下表)
行业门类 |
名 称 |
入库标准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000万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Q84 |
卫生 |
|
K702-K709 |
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 |
1000万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P |
教育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00万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Q85 |
社会工作 |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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