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9日
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项目分类和准入门槛。具体支持类别和行业以《潜江市鼓励支持类服务业目录》(具体见附件)为准。优先支持商业综合体、中高端酒店、金融业、文化创意、旅游业、软件和信息技术、现代物流仓储业、电子商务、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等补短板、提品质项目。
准入门槛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新增地方财力、产业带动、促进就业和补短板、提品质等标准分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享受本政策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增用地项目。
2.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平税收15万元以上新增用地项目。
3.年总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未征地新增地方财力企业。
4.“小进规”或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建项目。
2.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年亩平税收5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
3.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投资新建项目。
4.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潜江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服务职能总部项目。
5.数字经济、文化创意、众创孵化器、互联网+平台+应用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补短板、提品质等新建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核流程。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项目,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三产办;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一事一议”项目,建立“一个项目”“一套方案”“一个会议”“一次决策”的“一事一议”项目决策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方诉求,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估,测算成本后,形成具体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调度会集体决策。(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三产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三)项目落户。项目投资方、项目落户地双方拟订规范性投资合同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期、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审核通过后,报市三产办、市招商服务中心备案。(牵头单位:项目落户地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三产办、市招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具体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支持。
1.新增用地项目,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网点布局规划,杜绝同质化项目恶性竞争。新建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新建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鼓励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三产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实施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三产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新增投资强度奖励。市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子项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投资企业和项目实行投资强度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三产办及行业主管部门)
新增投资强度奖励标准如下:
1.对符合第二条第一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符合“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工作机制决策。
(三)实施财税扶持。
1.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信用担保、动漫产品开发生产等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给予服务业项目成长期的财政扶持。执行标准如下:
对“小进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0%或年上缴税收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的2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市级新增财力部分,前三年按6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鄂发改服务〔2018〕242号)等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子项目“五个一百工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支持企业主体壮大。对入选省“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争取列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对新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围绕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明确的重点行业,结合产业具体情况和工作抓手,对企业取得国家各类奖项、资质、排名、称号等突出性表彰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实施具体奖励措施。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申请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支持服务业知名品牌培育。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服务业重点品牌”和“湖北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成长。对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级服务业领军人才由市人才办通过人才经费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和创业资金。支持类项目建成投入运营6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将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人才工作,奖励名额不超过5个。(牵头单位: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对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晋为国家5A、4A、3A、2A级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6.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园区骨干企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园区、品牌创建示范园区建设,对在全省考核中排名靠前的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镇处)
7.支持物流企业降低成本。重点支持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业企业降低成本,按年物流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优化水电气政策。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价格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等无法避峰用电的服务业企业,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评断目录电价。
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用户扩大到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1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六)审批服务收费。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减免的、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七)优化营商环境。
1.坚持公平公正市场准入。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服务业行业的门槛,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抓手,推进多评合一、先建后验、承诺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市级联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手段,优化办事流程和程序,实现“一网通办”全程无接触网上办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考核评价。
(一)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内容,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分割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追收所减免的全部规费和奖励支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二)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落户地提出支持奖励申请。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招商、审计、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投资合同书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及时结账兑现。(牵头单位:市三产办;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潜政发〔2017〕29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现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市三产办负责解释。
附件:潜江市鼓励支持类服务业目录
附件
潜江市鼓励支持类服务业目录
行业 |
子项 |
内容 |
一、现代商贸流通业 |
商业综合体★ |
将城市中商业、大型商超、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项目 |
电子商务★ |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 |
|
新零售★ |
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与销售过程进行升级改造,进而重塑业态结构与生态圈,并对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的零售新模式。 |
|
电商平台★ |
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模式有着巨大而明显的优势:消费者群体扩大,成本降低,更高效率等 |
|
二、数字经济★ |
电商产业园、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众创孵化器、数字经济产业园 |
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 |
三、中高端酒店业 |
中高端酒店★ |
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
四、总部经济 |
总部经济★ |
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企业总部,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 |
五、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 |
旅游景区★ |
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
新闻和出版业 |
新闻业 |
|
出版业 |
||
内容创作 |
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 |
|
自媒体创作 |
||
文化艺术业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
艺术表演场馆 |
||
图书馆与档案馆 |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文化创意及产业园★ |
||
烈士陵园、纪念馆、 博物馆 |
||
群众文化活动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
五、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 |
体育 |
体育组织 |
赛事组织活动★ |
||
体育场馆 |
||
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国家、省级以上)★ |
||
休闲健身活动 |
||
体育中介服务★ |
||
其他体育 |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 |
|
游乐园 |
||
休闲观光★ |
||
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 |
||
其他娱乐业 |
||
六、交通运输、 |
铁路运输业★ |
|
道路运输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
公路旅客运输 |
||
道路货物运输 |
||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水上运输业 |
水上旅客运输 |
|
水上货物运输 |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航空运输业★ |
航空客货运输 |
|
通用航空服务 |
||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公铁水多次联运★ |
||
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
冷链仓储及供应链配送体系 |
|
应急物质储备及保障供应链体系 |
||
仓储业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
|
其他仓储 |
||
邮政业 |
邮政基本服务 |
|
快递服务 |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云计算平台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软件开发 |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
集成电路设计 |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八、金融业 |
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
银行监管服务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市场服务 |
|
期货市场服务 |
||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
||
资本投资服务 |
||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
控股公司服务 |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
金融信息服务 |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租赁业 |
机械设备租赁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
||
商务服务业★ |
企业管理服务 |
|
咨询与调查 |
||
广告业 |
||
知识产权服务 |
||
人力资源服务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
安全保护服务 |
||
其他商务服务业 |
||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测绘服务 |
|
质检技术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 |
||
环境与生态监测 |
||
地质勘查 |
||
工程技术 |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技术推广服务 |
|
科技中介服务 |
||
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十、教育 |
教育 |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文化艺术培训及其他教育 |
教育文化产业园 |
||
十一、居民服务业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 |
物业服务 |
||
养老健康服务 |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
备注:新业态、新经济等未列入目录的鼓励支持类行业参照本目录执行。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印发
027-8705355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