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一)省级以上技术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任务。
1.推动高校院所首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厅高新处、农村处和社发处共同负责推动高校院所首创重大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目标任务,完成来自省内高校院所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首创重大科技成果50项。厅高新处、农村处和社发处按照归口产业领域内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确定目标任务,分别为18项、20项和12项。
2.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吸纳转化和对外转化科技成果。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和条件处共同负责推动设立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技成果向省内企业转移扩散,推动创新平台重点吸纳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厅高新处、农村处和社发处按照每家工程技术中心每年吸纳和转移扩散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的目标,各处室任务分别为148项、40项和56项。厅条件处负责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平均每家每年转化不少于3项科技成果确定目标任务,共42项,其中,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成果供给方的不少于14项,作为成果吸纳方的不少于28项。
(二)挂牌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任务。
继续实行科技成果挂牌转化。厅成果处负责征集全省范围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个人等尚未转化的科技成果100项(不含50项首创重大科技成果,属于成果包性质的按照第二条第7款的规定计算),于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录入科惠网成果库对外发布,并从中筛选出40项成果,标明中介机构摘牌推动转化补贴标准,继续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摘牌转化。
(三)市州科技成果转化扩散和挖掘技术开发需求目标任务。
服务县域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省科技厅对口联系市州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处室(以下简称对口联系处室),负责推动完成市州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和企业技术开发需求信息征集任务,具体目标任务分配见表1。其中,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开发需求信息项目内容不得重复。技术开发需求信息完成数量以2018年11月30日前在科惠网发布的信息数为准(需求信息标准详见附件1)。
表1科技成果转化扩散和企业技术开发需求征集目标分解
序号 |
市州 |
转化指标 |
需求指标 |
对口联系处室 |
序号 |
市州 |
转化指标 |
需求指标 |
对口联系 处室 |
1 |
武汉 |
272 |
272 |
|
10 |
咸宁 |
46 |
46 |
基础处 |
2 |
黄石 |
50 |
50 |
基础处 |
11 |
十堰 |
52 |
52 |
协调办 |
3 |
襄阳 |
105 |
105 |
人事处 |
12 |
随州 |
39 |
39 |
办公室 |
4 |
宜昌 |
97 |
97 |
机关党委 |
13 |
恩施 |
15 |
15 |
计划处 |
5 |
荆州 |
55 |
55 |
合作处 |
14 |
神农架 |
1 |
1 |
计划处 |
6 |
荆门 |
55 |
55 |
协调办 |
15 |
天门 |
16 |
16 |
高新中心 |
7 |
黄冈 |
60 |
60 |
计划处 |
16 |
仙桃 |
22 |
22 |
高新中心 |
8 |
鄂州 |
30 |
30 |
办公室 |
17 |
潜江 |
14 |
14 |
高新中心 |
9 |
孝感 |
71 |
71 |
政法处 |
总计 |
1000 |
1000 |
|
县(市、区)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目标和企业技术开发需求任务由上级市州科技局负责统筹制订,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省科技厅成果处备案。厅成果处收到目标任务书后,及时转发对口联系处室,以便尽快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开发需求征集任务。
二、绩效考核办法
(一)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等三个处室的绩效考核:一是50项首创重大科技成果,目标任务计基本分10分,每超额10%加1分,不足10%扣1分,加分不设上限;二是推动依托企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目标任务计基本分10分,每超额10%加1分,不足10%扣1分,加分不设上限。
(二)厅条件处的绩效考核:一是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吸收成果转化,目标任务计基本分10分,每超额10%加1分,不足10%扣1分;二是转移扩散任务,基本分10分,每超额10%加1分,不足10%扣1分。
(三)厅内对口联系处室的绩效考核:一是推动对口联系的市州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开发合作需求挖掘发布,完成目标任务的计基本分20分,每超额10%加2分,不足10%扣2分;二是厅内对口联系处室发布的县市区企业技术开发需求信息,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达成符合要求的合作开发意向的,每1项加1分,当年完成验收的每1项加5分,如发现有编造虚假需求信息发布的,每1项扣10分,上报虚假完成信息的,每1项扣20分(达成合作开发的条件详见附件2,完成验收的条件详见附件3)。
(四)厅内各处室(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除外)推动市州、县市区企业承接厅成果处挂牌转化成果的,每1项加2分。
(五)厅成果处的绩效考核:按照100项挂牌科技成果被省内企业转化的项次计分,前60项次每项次1分;61-70项次每项次2分;71-80项次每项次3分;81-90项次每项次4分;91项次以上每项次5分;筛选挂牌的40项成果,每成功转化1项加2分。年终考评时,分数按每60分折算成20分计算(即折算比例为3:1)。
(六)引进创业投资的考核加分。厅内各处室与高新中心共同推动省创投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每投资一家次,相关处室加30分,高新中心加10分。
(七)转化的科技成果属于成果包性质的(即多项相关联成果作为同一个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物,且应用到同一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上),10项以内(含10项)按50%折算,第11-20项(含20项)部分按40%折算,第21项及以上部分按30%折算。本条适用于各市州、厅内各处室(高新中心)成果转化任务数认定和绩效考核加分。
(八)继续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居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所推荐企业实施转化予以一定资金补贴。
(九)各县(市、区)科技局对上报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州)科技局和厅内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对项目的审查把关,相关职能处室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三、创新工作方法推动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
(一)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强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动,联合成立市县两级工作专班,深入企业一线,做好成果对接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
(二)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实时发布系统,各市州每月5日前上报成果转化数据、技术开发合作需求实施等信息。科惠网按月对市州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进度进行统计并发布排行榜。
(三)加大对口联系督导检查力度。厅内对口联系处室全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督导检查,并及时帮助市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科惠行动和各类成果推介、技术对接活动。各市州科技局和厅内对口联系处室要围绕县域企业提出的技术开发需求,联合科惠网和当地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开发合作对接,推动服务县域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转作风、重实效。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必须切实帮助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成果,助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成果转化完成信息的,将在全省科技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实施补贴。
(六)完 绩效考核评价方式。委托第三方根据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认定。
附件1:技术需求信息标准
附件2:达成合作开发的条件
附件3:完成验收的条件
附件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附件1:
技术需求信息标准
1.提供的技术需求应为企业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技术指标明确,技术需求真实、有效、可实施;
2.支付方式明确,为解决技术需求拟投入的金额须明确、具体;
3.明确需要采取的合作方式和地点,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4.技术需求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签字。
采集到的技术需求必须上传科惠网,经科惠网协同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加工发布的需求即为采集成功。
附件2:
达成合作开发的条件
1. 经科惠网发布的技术需求;
2. 双方签订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见附件4),合同应包括甲方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签字和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双方在达成技术需求解决的技术入股、转让、开发、服务等共识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提供技术供需双方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及权益分配文件证明。
附件3:
完成验收的条件
1. 完成经认定的由科惠网发布的合作开发技术需求。
2. 双方签订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应包括甲方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签字和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3. 商业化交易证明。即技术需求方按合同要求对技术提供方给予的成果转化收益(现金、股权等)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汇款证明、股权分配证明等)。支付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的成果转化项目,均认定为有效时间内。
4. 技术需求企业验收证明文件。即技术需求方按照技术合同内容对技术提供方进行验收,并由技术需求方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签字通过验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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