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创新体系,着力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平台升级,提升“双创”服务水平
(一)加快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全面提升脉冲强磁场装置功能,加快推进精密重力测量项目建设,保障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安全运行,争取更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湖北。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持续推进国家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智能汽车、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北斗导航、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绿色技术等领域谋划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到2025年,国家级企业创新平台达到150家,省级企业创新平台达到1000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各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一批形式多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研究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经费使用、成果转让、资产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充分自主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双创”平台高品质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科技园提档升级,打造环高校“双创”生态圈。完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各类“双创”平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优胜劣汰发展机制,引导“双创”平台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环境升级,激发社会“双创”活力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压缩企业开办和项目审批时限。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大幅降低企业注销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产业项目“先建后验”的管理方式。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治理机制。探索电子证照集中注册,对跨界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协同监管,实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只要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的网络体系。建立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省政务管理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市场、重点领域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湖北省重点企业海外护航工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援助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保障升级,增强“双创”内生动力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和武汉市财政采取新增、统筹存量和债券等方式,在2018—2022年间每年筹集100亿元,重点支持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园区和重大人才团队建设等。对企业牵头新组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成效明显的“双创”支撑平台项目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增值税,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优质“双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市场深度对接,为全国证券市场培育和输送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加强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衔接。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中设立100亿元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推动资本向县域产业延伸。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天使投资基金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作用,支持小微、“双创”企业发展。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市(州)组建融资担保集团,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分险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专业化发展,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基层增设科技支行、小微支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金融服务,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集体建设用地权、房屋所有权等担保方式申领创业贷款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我省首台(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办法,发布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主体升级,构筑“双创”发展高地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落实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进一步细化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方案。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绩效和参与成熟创业项目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外人才创业园、国际孵化器等平台建设。健全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服务机制,加大外籍高端人才出入境和居留便利化改革,有序放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条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制度等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升级。支持珞珈创意园、华科启明学院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在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双创”精准培训与服务体系。加大返乡创业培训力度,实施农业经理人培育、现代青年创新创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退役军人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搭建“一卡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创新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生活服务保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瞪羚企业挖掘与培育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决策领导、资本运作等服务。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氛围。持续开展“光谷青桐汇”“东湖创客汇”等品牌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对各类“双创”主体的宣传,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双创”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放升级,高效配置“双创”资源
(二十二)推动全省“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全覆盖。总结推广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支持产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合作。支持“双创”服务支撑平台探索跨区域的协作孵化、协同创新机制,鼓励省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国内外首创技术在省内创新平台转化、熟化、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完善科技信息共享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国际开放合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开展联合孵化与资源共享。支持各类主体联合国际一流科研创新机构开展技术研发与转化,鼓励企业设立海外创新平台,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国际技术合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培育壮大新动能、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细化措施、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31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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