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8日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及《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级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是指市财政拨入市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等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 预算安排:市级财政建立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依据市政府批复的扶贫资金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脱贫攻坚需求拟定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依据市政府批复的扶贫资金预算,市扶贫办结合有关政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拟定方案,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少数民族发展及国有农(林)场扶贫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资金报账。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的扶贫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市扶贫专户。对属于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行文下达到区镇处,资金从扶贫专户拨付到区镇处,实行镇级报帐;对属于部门实施的到人到户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行文下达,实行市扶贫办或牵头部门报账。
(二)镇级报账由经管部门负责。
(三)扶贫项目应在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因农时和季节原因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除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预拨或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竣工验收后统筹结算,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预留项目质保金。
第七条 市级扶贫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九条 市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精准扶贫。市扶贫办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强项目督办,确保项目如期竣工。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将市政府批复的扶贫资金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市扶贫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的资金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计划;
3.配合市扶贫办开展项目资金督导和跟踪检查;
4.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
5.会同市扶贫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市扶贫办职责。
1.根据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的项目方案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2.负责管理扶贫资金专户。对属于区镇处报账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区镇处“三资监管中心”,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到人到户扶贫资金在市扶贫办或牵头部门报账;
3.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实行报账管理;
4.负责对下拨到区镇处或牵头部门的项目资金开展跟踪检查,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区镇处职责。
1.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初审、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和验收;
2.对辖区管理的扶贫项目规范建设与管理及资金负主体责任;
3.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4.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报账单位职责。
1.根据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任务清单和报账有关要求,审核报账单位项目有关资料,对项目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报账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及时组织报账;
2.加强本辖区或本部门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
3.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4.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由项目实施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确村和工作队共同申报项目、区镇处初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市扶贫办汇总并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财政部门筹资监管的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市财政、扶贫、发改、民宗、林业、农管、农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人社、卫计、交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十七条 市财政、扶贫、发改、民宗、林业、农管、农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人社、卫计、交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潜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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