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振兴服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暂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振兴服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5日
关于振兴服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凡由合法注册的工商企业投资,职工人数不低于50人、职工年人均纳税额不低于5000元的服装产业工业项目,经项目预审(或会审)会议批准,且签订了正式投资合同的服装产业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到我市落户,并对照本政策相关条款享受支持措施。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支持。新批准落户我市的服装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出让标准。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二)设施补助。按照土地出让底价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手续代办。企业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应缴部分后,由所在园区(乡镇)政府代办各项土地手续。
第二条 厂房建设支持。服装企业新建厂房原则上要建2-4层。除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外,建设第3层厂房按照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第4层厂房按照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 企业用工支持。对企业(含职业中介机构)新招非本市籍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对新招本市籍职工,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贫困户职工按2000元标准补贴);在服装产业园区建立服装产业工人技能就业培训基地,培训费由市人社部门统筹解决。
第四条 金融政策支持。开辟银行服务服装企业绿色通道,对有充足抵质押物的服装企业,提供优先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服装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支持银行对服装企业实行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30%,对于利率上浮超过30%的部分由市财政进行补贴。支持担保公司为服装企业提供零担保费率贷款担保,担保费由市财政进行补贴。积极鼓励服装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四板挂牌的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财税优惠支持。对新进规模以上服装企业自进规之日起享受以下财税支持政策:
(一)前三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全额支持企业下一年度技改扩规和新员工招聘;
(二)三年内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支持企业人才工作;
(三)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对新进规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政策资金支持。我市统筹设立总规模不少于1亿元的服装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园区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同时加大对市级重点服装项目招商引资、产业规划研究、行业公共服务和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本市服装企业,总额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兼并重组后注册地在我市的,按照兼并重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加大生产资源整合力度,支持现有企业将闲置厂房、车间、生产线出租给本地服装企业、作坊和团队,经审核认定,可按每平米6元/月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
第八条 智能化改造支持。鼓励企业实行“两化融合”和“机器换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对实现智能化改造、引进先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最高给予30%的补贴。
第九条 产业平台支持。支持潜江市服装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市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每年拨款10万元用于支持该协会在产业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行业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扶持服装企业入驻知名电商平台,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对企业电商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潜政发〔2015〕11号)执行。
第十条 产业升级支持。鼓励和支持服装企业开展品牌建设、产品研发、质量提升、工业设计和模式创新,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经企业申请,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项目支持。服装产业配套项目(含平台建设项目)经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可参照本政策相关条款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服装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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