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日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等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级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按统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市级财政建立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市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围绕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即向精准贫困对象个人保障部分倾斜。
市级财政根据当年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到人到户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商财政部门后,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由各区、镇、办事处组织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扶贫办根据当年脱贫攻坚任务汇总并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
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及国有农(林)场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市扶贫办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拟定当年扶贫项目任务清单及所需资金规模。市财政根据脱贫攻坚需求拟定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有关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精准扶贫。市扶贫办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强项目督办,确保项目如期竣工。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市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管、农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精准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与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上报备查(案)。
第十五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负责报账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市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管、农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十九条 市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管、农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报账实施细则》等潜江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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