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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 宜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2020-08-28 19:23  |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43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教育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精神,为落实《宜昌市职业教育2020年产教融合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全国全省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重点建设培育我市十大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包括精细化工、水利水电、建筑建造、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以及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文化旅游、家政、养老、托幼、健康、应急、金融等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对接湖北 “一芯两带三区”布局,服务宜昌“十大重点产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二)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每年累计3个月以上,人数达到3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各企业通过各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推荐等途径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教育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各市直部门负责组织各自联系企业或业务关联企业申报。


(一)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宜昌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相关县市区或市直部门。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企业自查情况简述”栏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佐证材料清单,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校企合作协议书、产教融合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推荐企业名单、企业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复核评议。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评议,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全社会公示。


(三)建设培育。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积极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四、支持措施


(一)入库企业建设培育1年后,达到相应认证标准的,直接推荐参加全省、全国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入库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支持政策。


(二)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按投资额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到湖北省认证标准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三)对入库企业,教育、人社部门优先安排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就业;经信部门在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绿色发展、两化融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产教融合工程支持范围。


五、认证评价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入库企业,要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备案。市直有关部门每3年要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资格期间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申报工作,择优推荐相关企业。从2020年起,实施动态申报,不设时间限制。第一批推荐企业名单、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装订成册,报送至市发改委社会科(沿江大道52号宜昌市发改委1609房间),扫描电子材料(PDF格式)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xiaofengyihan@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社会科代  冉   6255277


市教育局职教科 杨晓艳   6442106


附件:宜昌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点击下载)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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