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经信〔2017〕47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中省在宜企业: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强化产业支撑的意见》(宜府发〔2014〕15号)和《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发〔2016〕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鼓励中省在宜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省在宜、民参军企业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中省在宜企业或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民品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宜昌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申请技改项目设备补贴的,项目应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如期完工,具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可证明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中省在宜企业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民参军企业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新购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设备先进性的权威证明材料以及设备供货合同、发票、经银行支付的款项凭证。
3、申请军民融合项目贷款贴息的,为在宜军工企业民品研发生产项目和民参军企业涉军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低于3年;且在2016年如期完工,具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可证明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并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有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4、民参军企业需在近三年内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合同文本有军队主管部门签章。
二、支持方式
采取财政直接后补贴或奖励的方式:
1、对技改项目,按新购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对军民融合项目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2016年银行贷款利息,按当年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对民参军企业取得“军工四证”,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四证齐全者另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技改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按要求认真准备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宜昌市中省在宜、民参军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和《宜昌市中省在宜、民参军企业技改项目补贴设备清单》(附件3),按照《宜昌市中省在宜、民参军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补贴资金评分表》(附件4)和宜昌市中省在宜、民参军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补贴资金评分说明(附件5)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自评,并在确保材料真实性后依次汇编成册;申报“军工四证”奖励和军民融合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认真准备《宜昌市民参军企业“军工四证”奖励及军民融合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6);申报资料一式七份(含电子档)。中省在宜企业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委。民参军企业由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初审、核实、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17年8月18日。
2、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定,并组织工作专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情况核实后,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3、在充分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择优分配原则筛选确定支持的企业、项目和资金,报市政府审定后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4、对已审核确定的补贴资金,在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
市经信委 程 丞 18271360505 6225026(电话/传真)
市财政局 樊轶岚 18071103003 6330152
附件:
6.宜昌市民参军企业“军工四证”奖励及军民融合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书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宜昌市财政局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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