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一)州科技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重点围绕建设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四大产业集群”的科技需求,广泛征求高校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二)州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三)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如实准备申报资料,登陆恩施州科技局门户网站,从“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上传的申报书用PDF格式(同时上传电子文本文件)。
(四)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州科技局推荐。
(五)州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开展形式审查。
二、州科技计划项目如何评审与立项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项目公示、项目审批、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5个环节。
(一)州科技局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从恩施州科技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委托受托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论证,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
(二)州科技局拟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在州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州科技局重新审定。
(三)项目公示期满,州科技局将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行文上报州政府,按照州政府批示下达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专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与州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五)项目实施期限以下达立项文件之日为起始时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三、如何验收州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等5个环节。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二)州科技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验收。
(三)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现场验收由专家组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开展验收,形成验收结论。结题验收由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意见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四)完成任务书约定任务不到70%不能通过验收。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用结题处理,不影响其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六)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结题)证书申请表,由州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证书。
(七)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八)加强档案管理。州科技局负责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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