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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31 13:50  |  恩施州科技局  |  312
 各县市科技局、州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科技局

2018年12月11日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州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恩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以企业或高校院所为主体,面向产业,承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技术创新平台,是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我州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转移、规模化生产等创新链中后端的研究开发,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服务,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推动产业科技进步。

第四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院所类两类。名称统一规范为“恩施州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企业类

1.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2.所依托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3000万元以上),且前3年研发投入经费年均不低于15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100万元。

3.近3年与上下游企业有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

4.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或近3年有1项新产品实现销售。

5.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1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二)高校院所类

1.拥有固定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2.近3年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5项,或省内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2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近3年累计向企事业单位转化(或被纳入省级以上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4.近3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2项。

第六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第二季度下发认定通知,第三季度开展认定的申报、推荐、核查、公示、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由所依托的企业、高校院所向州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附有由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年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成果等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申报承诺制度。

第八条 推荐。各县市科技局、高校院所负责对本地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州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审定。州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后,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条 公示。拟认定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在州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公示无异议,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对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提供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持续运行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和培养人才。

第十四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围绕我州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五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变更的,向州科技局提出变更备案申请。州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时,州科技局组织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绩效评价为优秀、合格的,保留为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为不合格,其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一年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内被批准为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规定管理,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满,不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在恩施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已认定通过的,予以撤销。依托单位三年内不能申请重新认定。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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