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荆州中心城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2020年1月24日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企业复工日期,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公共事业运行(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重点企业,在此期间新招录劳动者上岗工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2000元/人,需所经费可商区财政部门使用近期下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三)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实行远程“不见面服务”,由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含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同)提出申请,并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荆州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A4规格、1式3份,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原件);
(2)企业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等其他可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份)。
由于疫情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暂停对外服务,企业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时须一并办理新录用人员就业登记手续。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官方渠道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合格、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中心城区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20年1月24日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企业复工日期期间免费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实行远程“不见面服务”,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免费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后的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QQ、电子邮箱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荆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A4规格、1式3份,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原件);
(2)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登记复印件(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复印件1份)。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官方渠道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资金审核。各区人社部门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审核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人社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社部门将开展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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