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 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 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3.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管 理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 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农村电商企业,分别一 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商务部门)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 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 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5.对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者,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科技部门)
6.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贯标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批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奖励1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试 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经 信部门)
7.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奖励,其 中示范类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奖励30万元, 培育类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经信部门)
8.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企业 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30万元。企业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 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 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信部门)
9.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入规满一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责任部门:经信部门)
10.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部门: 科技部门)
11.对获评“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的企业,给予奖励50 万元。(责任部门:经信部门)
12.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 研究中心、国家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 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 术研究院、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 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发改部门)
13.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 予100万元、30万元的创建奖励。(责任部门:经信部门)
14.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 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科 技部门)
15.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 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 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 部门)
16.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 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除市外科研院所后排序前 两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责任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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