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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2020-07-24 16:17  |  武汉市经信局  |  623
 各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省经信电子函[2020]122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在武汉市内注册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制造企业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市属各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申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在8月10日前将盖章的“推荐意见函”和各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含纸质版5套,电子版光盘1套)报送到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企业、街道(乡镇)、示范基地的单位及部门,须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见附件1—3),在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经信部门汇总;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经信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汇总拟推荐名单,并在8月17日前联合上报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组织申报推荐评审,并最终确定湖北省推荐名单(原则上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源

  话:85316963

  址:江汉区青年路560号4楼

 

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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