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效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498家众创空间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附后)。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继续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各备案的众创空间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主动接受社会和创业者监督,积极培育经济新动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功能,为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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