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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8-06-29 17:43  |  湖北省发改委  |  619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8〕323号)有关要求,健全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备案规则和程序,解决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城轨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能产量监测预警

  (一)建立产能产量信息报送制度。对本地区的城轨车辆制造、组装和牵引、制动、信号系统产能等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已建成、在建、规划建设的产能规模以及工程建设进度、产品产销、产能利用率等情况,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情况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二)引导企业合理投资。根据城轨车辆市场供需、产能产量情况,加强对本地区的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投资和市场预期,避免盲目投资,使本地区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完善投资项目监管

  (一)明确项目管理监督责任。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对本地区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确保产能利用率在合理区间。严格控制本地区城轨车辆新增产能。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为单位,城轨车辆产能利用率低于80%的地区,不得新增城轨车辆产能。企业申请建设扩大城轨车辆产能项目,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应均高于80%。

  (三)明确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加强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城轨车辆投资项目应包含车体、转向架的研发、试验、检测、制造以及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开发等建设内容。牵引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牵引变流器、辅助变流器、电机等关键总成制造、集成以及研发、试验、检测等建设内容。制动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制动控制单元、基础制动等子系统制造、集成以及研发、试验、检测等建设内容。信号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自动防护(ATP)、自动驾驶(ATO)和联锁(CI)等子系统研制、集成以及测试验证等建设内容。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各级发展改革委在严控新增产能的前提下,积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聚集,着力构建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二)提升企业竞争实力。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的城轨车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要加强资本、技术等合作,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协作,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推进实施城轨装备认证。省发展改革委将配合有关方面,积极引导城轨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认证。在市场准入、推广应用等环节,加大城轨车辆等装备认证采信力度,鼓励优先使用认证产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倒逼落后产能退出。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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