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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5 10:41  |  湖北省发改委  |  625

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

                                2018625日                

   

  附件

  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水质保护、精准脱贫、民生改善、产业转型升级、两地交流、人才培训、重要课题研究和经批准的其他对口协作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资金是指北京市为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3〕544号)的十堰市所属9个对口协作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1.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研究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思路,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监管工作。开展定期调度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

  (二)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合理筛选项目,按照权限审批项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评审结果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县(市、区)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3.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个项目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联系人,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1.按照权限审批项目,对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息报送、竣工验收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职责,确保报送材料和信息真实,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督促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项目法人履行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竣工验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省财政厅: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对口协作资金。

  2.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协作资金监管。对发现的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督促十堰市及所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予以整改。

  (二)十堰市及所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

  1.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对口协作资金文件,及时将对口协作资金通知到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2.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类项目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  北京市每年下达湖北省2.5亿元的对口协作资金,由北京市主管部门拨付至湖北省财政厅财政专户,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额度分别为2.25亿元和0.25亿元。

  第八条  建立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1月底之前,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示范引导”的原则,组织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列入建议方案的项目应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  对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建设类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使用对口协作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十堰市或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使用对口协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非建设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经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协商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十堰市或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完成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材料。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一条  北京市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抄送我省后,省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及各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对口协作资金拨付至十堰市及各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有关方面牵头实施的合作类项目,省财政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财政专户,由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与北京合作的单位。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对口协作的资金放大效益,每年从下达十堰市的对口协作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分别设立湖北十堰市对口协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2000万元)和对口协作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对口协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十堰市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基金本金和投资收益由十堰市对口协作县(市、区)共享;对口协作产业扶持资金由十堰市按年度组织相关地区申报,经北京市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口协作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增对口协作资金本金,用于对口协作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中的其他协作项目,项目所在市县、林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调剂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当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对上年度存在投资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或内容变更的项目要对其原因进行调查,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履行相关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非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口协作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督促自查、实地调研、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对于上年度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对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发展改革部门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财政部门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协作资金:

  (一)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对口协作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对口协作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政府采购程序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协作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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