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为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以下简称为251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简称为252号文)。252号文已印发各地,现将251号文转发(附件1),三份文件的电子文档,均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直接下载。
为全面促进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指导和便利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便利化水平,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现将有关我省有关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国家11号令、251号文、252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审核、申报境外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11号令推出的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和251号文、252号文明确的产业投向、规范程序及相关要求,指导所属投资主体依规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相关手续,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二、更新项目办理流程。11号令、251号文、252号文均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14〕265号)同时废止。为方便企业申报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我委研究制作了《省属地方企业(投资主体)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流程图》(附件2),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属地企业办理。
三、完善项目后续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发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作用。从2018年3月1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程,将属省级备案管理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抄送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将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告知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政策宣传、项目推介、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工作台账,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好“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制度规定,推动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专此通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 孙传海
电 话:027-87820556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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