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直相关部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做好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力保障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
湖北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含国有农林场等),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户用电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享受省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省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企业自筹资本金投入农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的管理监督下,由符合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省财政给予部分补助资金,同时鼓励项目法人自筹资本金。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地区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35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技术标准按国家能源局《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6〕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等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组织编制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5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编制地市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做好与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地市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发布。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组织各县(市、区)相关政府部门编制县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并将县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作为地市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的附件。
第十二条 县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应做好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提出各县域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等,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需求。重点将35千伏及以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县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域农网(包括县城)现状、供电服务现状、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存在问题;
(二)本县域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包括县城及各个乡镇;
(三)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机井(排灌泵站)通电、贫困村通动力电、易地扶贫搬迁通电和光伏扶贫和新能源并网等;
(四)本县域上级电网建设需求;
(五)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六)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
(七)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地市级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调整修订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发布。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并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是农网项目建设的依据,农网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未列入规划的农网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编制及滚动修订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项目储备库是申报年度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依据和来源,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纳入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的范围。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三年项目储备库编制及滚动修订工作。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可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滚动修订工作提出建议,明确需调整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具体情况,并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纳入三年储备库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基本条件为:
(一)35千伏及以上项目。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其中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等;
(二)35千伏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作为单个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其中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等。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年初在三年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形成年度计划项目库。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对年度计划项目库中的有关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35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支持性附件后,项目法人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受理并出具批复文件,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也可征求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的意见。
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督促区域内项目法人尽快完成年度计划项目库中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前期工作,并督促项目法人在每年9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范围内确定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当年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当年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于下一年度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分解下达给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或项目法人。其中,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联合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分解下达给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和地市级供电公司。分解计划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域内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备案。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五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六章 项目调整及变更
第二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项目调整和变更应在全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三年滚动项目储备库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二十九条 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性附件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作为法人的项目,可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性附件等,但需取得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后,出具投资计划调整变更的文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分级、分批”方式进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自查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市级区域内单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向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应涵盖每个单项工程。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完成区域内全部项目验收后,应编制区域验收报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总体验收申请。对于存在多个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法人的地市,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对各项目法人分别开展工程验收。在汇总对各项目法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区域工程验收报告。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编制的区域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市州工程验收组织情况说明。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验收日期、抽查项目、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安排情况等;
(二)本市州年度投资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说明;
(三)对本市州农网升级改造实施情况的评价。各项目法人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情况等;
(四)对本市州年度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项目投资超支或结余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各项目法人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问题,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是否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等;
(五)验收专家组对各项目法人的验收意见和验收工作组形成的验收结论;
(六)各项目法人针对验收意见的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实施效果分析。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农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的提高情况等;
(八)总结和建议。对本年度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附件。包括各项目法人的单项工程总体验收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作为法人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项目所在地相关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全部完成验收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总体验收申请。但应将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的区域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申请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收到总体验收申请后,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分批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总体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网验收工作按照《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法人对自查验收结果、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并对本地区验收结果和区域验收报告中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市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安全生产。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督促本地区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做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稽查、检查等工作;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接受政府审计监督;项目法人应履行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月10日前向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汇总后每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和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专题报告。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在每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地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责任的,不按要求报告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计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