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企业债券融资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债券融资奖励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企业债券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提高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融资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债券融资奖励总的原则:引导扶持激励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债券融资工作,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进程中的激励和推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企业债券融资奖励对象:
1、发行主体。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省内项目建设的企业。
2、中介机构。在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活跃、业绩排名居前、贡献突出的券商、担保、评级等中介机构。
第五条 企业债券融资奖励采用融资成功后一次性奖励方式。
第六条 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奖励标准为:
(一)对于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为1800万元。
奖励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上年度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额度/上年度全省企业债券发行总额)×1800万元。其中,多个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按照各企业发行债券额度占集合债券发行总额的比例计算。对每个发行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按上述奖励办法,若有资金结余,可奖励创新型品种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在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对中介机构先进单位,每年奖励金额为200万元,对相关主承销商、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分别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内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绩排名前三位的主承销商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内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创新业绩排名前两位的主承销商,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内全省企业债券担保业绩排名前两位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内全省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绩排名前两位的评级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七条 企业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省属企业和在鄂央企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于3月底前提出全省企业债券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征求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债券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经费、企业债券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融资奖励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涉及企业债券融资奖励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至2019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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