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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技术改造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01 10:29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2
    鄂州经信发〔2017〕19号 

    

    

各区(开发区)经发局、财政(金)局,各街道经济办(经贸中心)、财政组,各有关单位: 

  《鄂州市技术改造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昌达公司 

    

                                  2017年8月28日

 

  鄂州市技术改造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和商业银行信贷有关政策规定,设立鄂州市技改企业助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助保贷资金),用于与合作商业银行放大贷款和对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助保贷资金首期人民币2000万元整,后期视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推进开展“助保工作,成立鄂州市“助保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和合作商业银行。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履行“助保贷”业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启动风险补偿和抵(质)押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助保业务对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助保贷资金,督促该资金专款专用和撬动效益发挥;市昌达公司为助保贷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商业银行的对接和签约工作;合作商业银行负责按“助保”资金放大倍数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进行信贷审批及放款,负责代偿资金的追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企业是指申报贷款期间正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 

  第二章  “助保贷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申请“助保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鄂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内科技含量高和新兴产业的企业; 

  2.符合《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4.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商业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执行的连带责任 

  5.企业成长性良好,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助保业务单户授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银行结算量实行差别化的利率 

  第三章  “助保”运作流程 

  第六条  由市昌达公司合作商业银行开立“助保资金专户,到期清算。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助保贷”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审定后,启动贷款相关程序,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及授信审批工作,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抵押担保方式。授信审批通过后,合作商业银行将审批情况按月报送经信委、市昌达公司备案 

  第八条  合作商业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于每月15日前向市昌达公司报送贷款月报表。市“助保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合作商业银行启动应急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合作商业银行“助保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安排专项额度、专业审查、专职审批、专岗放款。 

  第四章  “助保贷风险控制及处置 

  第十条  合作商业银行设定的“助保贷”贷款投放总量为市昌达公司存入该行“助保”资金10倍。 

  第十  “助保协调办公室每季度研究“助保贷”开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每年四季度根据“助保贷”工作运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助保”资金需求,报请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  贷款到期前,贷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商业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商业银行认定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或企业贷款逾期30天后即根据约定由合作商业银行启动代偿程序。代偿损失经“助保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认定后,由“助保资金和合作商业银行1:1比例先行代偿。 

  第十  由合作商业银行向违约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物的处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合作商业银行进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后,按同比例偿还合作商业银行债权和“助保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或合作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贷”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助保后续管理 

  第十  市昌达公司按“助保贷”业务实际投放额计提管理费,管理费在“助保贷”资金利息中列支。 

  第十六条  鄂州市技改企业助保运行期限暂定三年,三年期满进行清算。 

  第十  “助保资金或合作商业银行实际损失金额达到贷款总额的20%(含)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助保贷”协调办公室另行协商解释。本办法2017年81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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