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服务〔20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鄂州市使用省服务业年度发展引导资金方案》已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13日
鄂州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13日印发
鄂州市使用省服务业年度发展引导资金
方 案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通知》精神,我市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服务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获得1250万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9〕29号)文件规定,制定如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壮大总量规模、提高发展速度、优化发展质量和提升发展水平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业态创新、产业融合为抓手,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形成服务业发展新动能,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按照公开透明、示范引领、重点扶持的原则合理使用引导资金,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使用方向
市、区奖励资金统筹使用,不撒“胡椒面”,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产业布局,通过补助方式支持1-2个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领域:
(一)重点支持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等产业发展。
(二)重点支持“互联网+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创新发展,主要包括应用交易平台类、科技融合创新类、消费体验服务类、物流节点增值服务类、信息技术和工业设计类、检验检测类、“双创”孵化类、文化创意类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重点支持与脱贫攻坚、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等紧密结合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以及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四)重点支持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库里的服务业重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且具备以下条件:在鄂州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项目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年内或明年初可以开工建设。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主体属地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查意见、开工承诺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参照申请中央预算内服务业引导资金格式)、项目法人统一信用代码证、备案证、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或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环评报告和能评报告批复、企业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落实情况证明,以及项目单位对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二)市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推荐项目和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年度引导资金计划。
五、资金实施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区发改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次年元月中旬,区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总结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级发改、财政部门备案。经市政府同意,可集中统一安排市、区两级引导资金。
本《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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