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激发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州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鄂州科技文〔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奖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主体须为鄂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位。
(二)企业自主申报,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依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办法》中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仅能享受一次《办法》中的政策支持。
(四)本次受理申报项目的发生时间界定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其中:省级财政支持的奖补项目,以省级资金到账或公示时间为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以认定文件的时间为准;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认定以资金到账凭证、发票时间为准;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以批准组建文件的时间为准。
(五)根据《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涉及省级部门受理、审核、落实的相关奖补政策,我市将根据文件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省级财政资金实际到账金额1:1配套补助。未向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本次不予补报。
(六)申报单位须按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采取市、区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线申报系统(
http://221.234.38.200:301)上自主填报。
(三)时间安排:
1.自主填报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2月4日17:30;
2.各区(开发区)网上审核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17:30-12月6日17:30;
3.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网上审核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17:30-12月9日17:30。
(四)通过网上审核的单位向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交纸质材料(需盖章)3份。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推荐函2份),并向对口业务科室上交纸质材料2份。各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汇总信息及政策依据报战略规划与资源配置科(1份推荐函和1份纸质材料)。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或公示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2.申报对象
鄂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鄂州市内注册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1)新通过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2)新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3)新获批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申报材料
(1)新通过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鄂州市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新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新获批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鄂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园区内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分析实验、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2)孵化器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5)。
(2)上一年度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清单明细(包括名称、价格、数量、购置时间)、购买发票及相关凭证。
(3)平台服务在孵企业的清单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次数、项目类型)等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或公示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四)加大服务载体的建设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载体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服务能力建设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3.申报条件
在鄂州市内注册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1)当年获批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2)市级及以上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科技服务载体认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6)。
(2)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文件。
(3)绩效考核优秀证明文件。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五)支持企业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鄂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位。
3.申报条件
(1)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有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到账。
4.申报材料
(1)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7),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8)。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到账凭证、发票等。
(4)省级财政相关资金的到账或公示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科(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对外科技合作科(对外科技合作等领域)。
(六)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绝对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3)研发机构在完成并购后正常运营1年以上。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9)。
(2)尽职调查报告中研发机构的研发相关内容摘要,包括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重大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产品)等内容。
(3)研发机构股权变更证明。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并购合同副本(中、外文)。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申报时研发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8)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市内企业委托给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上一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0)。
(2)企业和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高校开具的收款发票、校企双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八)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市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签订军工科研合同,且技术合同金额发生支付。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1)。
(2)军工科研合同及项目收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九)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省内企业。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3.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
(2)装备购买的合同、资金证明、调试验收报告。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4)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明确专人负责、专人收集、专人审核,为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有效,做到应补尽补。
(二)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填报过期、虚假项目信息等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奖补资金、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89号市农业综合大厦11层
技术服务电话:0711-3356060
技术服务QQ群:327235791
战略规划与资源配置科(1103室): 0711-3257586
科技金融与诚信建设科(1106室): 0711-3223633
高新技术科(1122室): 0711-3223615
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科(1126室): 0711-3227471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1102室): 0711-3255908
对外科技合作科(1136室): 0711-3222063
附件:
1.鄂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2.鄂州市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奖励申请表;
3.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4.鄂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5.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申请表;
6.鄂州市科技服务载体认定奖励申请表;
7.鄂州市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8.鄂州市企业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9.鄂州市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
10.鄂州市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1.鄂州市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补贴申请表;
12.鄂州市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