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孵化器:
为促进我市孵化器提质增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鄂州市《关于印发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8号),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期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三、评价流程
1. 自我评价。各孵化器按申报要求上报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同时将电子版材料报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2. 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辖区内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纸质材料2份,于11月15日前报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3. 专家评价。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4. 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注意事项
1.各孵化器需保证纸质材料与电子版相关数据一致。
2.各孵化器数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3.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2019年度孵化器绩效评价。
五、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日-11月15日
受理地点:鄂州市科技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委大厦11楼1101室)
联 系 人:邓宇浩
电话:0711-3216473
附件:1.绩效评价证明材料明细表
2.2019年度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我评价报告(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