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奖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2.申报对象
鄂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鄂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当年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鄂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当年获批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鄂州市内注册企业,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
(3)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书;
(4)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书。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园区内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分析实验、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2)孵化器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上一年度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清单明细(包括名称、价格、数量、购置时间)、购买发票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3)平台服务在孵企业的清单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次数、项目类型)等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四)加大服务载体的建设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载体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服务能力建设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3.申报条件
在鄂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当年获批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科技服务载体认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2)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文件。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由单个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该孵化器两年平均在孵企业数不低于80家;由多家孵化器联合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各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两年平均不低于100家。
(2)天使投资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含申请引导基金金额),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资金规模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天使投资基金承诺将60%以上的可投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立期限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天使投资基金还需符合《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方案。
(2)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信息管理局信息科
(六)支持企业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鄂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有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到账。
4.申报材料
(1)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3)资金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4)省级财政相关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农社科
(七)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牵头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组建文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组建文件;
(3)平台建设方案及补助经费使用预算。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计财科
(八)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
在鄂州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申请的发明专利。
3.申报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指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资助;
(2)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指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取得专利证书)进行奖励。
(3)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最近一个年度被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
4.申报材料
4.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专利请求书首页或公告页;
(4)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武汉代办处);
(5)专利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专利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2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需要提交的材料
(1)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专利权人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专利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第1页)。
4.3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材料
(1)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批文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
(九)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绝对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3)研发机构在完成并购后正常运营1年以上。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
(2)尽职调查报告中研发机构的研发相关内容摘要,包括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重大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产品)等内容。
(3)研发机构股权变更证明。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并购合同副本(中、外文)。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申报时研发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8)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十)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市内企业委托给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上一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材料
(1)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企业和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高校开具的收款发票、校企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十一)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市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3.申报条件
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签订军工科研合同,且技术合同金额发生支付。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军工科研合同及项目收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3)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十二)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省内企业。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3.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级部门审核,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鄂州市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装备购买的合同、资金证明、调试验收报告;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4)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到账证明。
5.业务受理与咨询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科
二、支持范围
(一)办法中所指企业为鄂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企业自主申报。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办法》中各项支持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仅能享受一次《办法》中政策支持。
(四)所有支持的项目,时间界定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其中:省级财政支持的奖补项目,以省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以认定文件时间为准;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认定以资金到账凭证、发票时间为准;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以批准组建文件时间为准;专利申请及授权以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为准。
(五)根据《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涉及省级部门受理、审核、落实的相关奖补政策,我市将根据文件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省级财政资金实际到账金额1比1比例给与配套补助。未向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本次不予补报。
(六)申请单位必须按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采取市、区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鄂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奖补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2018年7月31日,将2份材料(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以及推荐函分别报市科技局对口业务部门。各科室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汇总信息及政策依据报局计财科。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履职尽责的要求,切实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要树立为企业服务观念,明确专人负责、专人收集、专人审核,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申报渠道。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宣传到企业,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个项目,做到应补尽补,为不断推进我市企业创新能力做出应有贡献。
(三)主动落实,严格把关。这次创新补贴政策性强、经费量大、标准要求高、组织复杂,因此,在申报过程中,各区一定要强化责任、明确分工,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正,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企业申报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各区要主动到企业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拨款、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措施。
五、联系方式
计划财务科: 0711-3200538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0711-3223615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711-3257586
成果外事科: 0711-3216473
知识产权局: 0711-3228596
科技信息管理局信息科: 0711-3222063
附件:
1、鄂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2、鄂州市高新产品登记备案奖励申请表
3、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4、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申请表
5、鄂州市科技服务载体认定奖励申报表
6、鄂州市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7、鄂州市企业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8、鄂州市企业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表
9、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
10、鄂州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11、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
12、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13、鄂州市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请表
14、鄂州市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5、鄂州市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补贴申请表
16、鄂州市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