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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7年与2018年上半年鄂州市专利奖励补贴的通知》

2018-07-16 13:49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1
 各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第九条以及市科技局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鄂州市专利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鄂州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申报条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指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资助;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指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取得专利证书)进行奖励。 
(三)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最近一个年度被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 
三、资助和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实体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年申请发明专利按照2000元/件给予资助。纳入本年度市级专利申请大户培育企业的依据实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给予资助,其他实体企业当年每家最高申领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机关事业单位与非实体经济组织年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按照2000元/件给予资助,每年每家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均按照1万元/件给予奖励。 
(三)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示范建设企业)奖励标准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示范建设企业)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表》; 
2、《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 
3、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专利请求书首页或公告页; 
4、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武汉代办处); 
5、专利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专利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需要提交的材料 
1、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2、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 
3、专利权人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专利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第1页) 
(三)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材料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批文 
五、材料受理和经费发放 
(一)各区科技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作为初审单位(市直单位报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与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的申请,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复核。 
(二)资助和奖励资金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支付。 
(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的申请人务必在2018年8月3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1、《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2、《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3、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4、鄂州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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