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为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现将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转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经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文化、文物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工业遗产普查,摸清家底,对工业遗产进行合理认定、评估、分类、等级划分和建档,发动遗产所有权人积极申报。
二、明确申报主体
各地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各地经信部门要帮助遗产所有权人认真理解文件精神,科学合理界定遗产范围,制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
三、有关要求
各地经信部门要将填报《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王琼 027-87236872
材料寄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7号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邮编:430071。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按照《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部署,我部于2017年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要以传承工业文化、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为核心,坚持保护传承、科学利用、因类施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做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发掘工业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探索保护利用新模式,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三)请于2018年6月1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周岚 010-68209901 王千里 010-68205275
邮 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遗 产 名 称:
申 请 单 位(盖章):
所 属 地 区: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写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填写遗产所有权人。
4.“工业类别”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索引》填写代码,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逐项填写)。
5.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6.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声明
1.本单位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工业遗产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一、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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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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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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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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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成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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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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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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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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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核心物项 (1.车间、作坊、厂房、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之相关的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 2.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影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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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 (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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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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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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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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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价值(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中国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
(二)科技价值(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
(三)社会价值(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
(四)艺术价值(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
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
(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规划
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需编制保护利用工作规划。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5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
五、附件材料
(一)视频资料
1.技术要求:
格式:mp4,高清。
时长:5分钟左右。
画外音及字幕: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
2.内容要求:真实展现遗产项目整体概况,所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等内容。
(二)图片或照片
提供遗产项目所包含核心物项的现状照片(含历史图片),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
可提供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的图片或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照片需统一编号,电子版jpg格式,像素不低于350dpi。
(三)产权及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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